债权是指法律关系中,一方(债权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债务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债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它与债务相对应,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债权和债务共同构成了债的关系,且这种关系本质上是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两者都不能单独存在。
一、债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上的请求权: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2、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相容性和平等性: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有期限权利:债权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5、不可侵性:债权一经成立,就划定了债权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这种独立的意思支配作为权利的一种,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第三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二、债权的产生原因
债权的发生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三、债权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债权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根据标的物属性的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债权是民法上的一种重要权利,它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我们准确了解其本质,并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