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税是对接受出口补贴的外国商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旨在抵消补贴带来的竞争优势。
反补贴税,亦称“反津贴税”或“抵销关税”,是对接受出口补贴或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环节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消进口商品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防止廉价倾销,以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反补贴税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定义、特征、征收条件及程序都值得深入探讨。
一、反补贴税的定义与目的
反补贴税是针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补贴的产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征收的税额应与其所接受的补贴数额相等,其目的在于抵销进口产品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
二、反补贴税的特征
1、政府行为: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政府代理人的行为和干预下的私人行为。
2、财政性措施:补贴应为政府的财政性干预行为,即是由公共账户支出。
3、授予利益:补贴须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这种利益是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取得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或优惠条件。
4、专向性:只有授予企业的补贴才有可能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属于协议所调整的补贴。
三、反补贴税的征收条件与程序
征收条件
1、书面请求:应由受补贴影响的产业或产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发起补贴调查的书面请求。
2、立案: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应产业代表提出的书面请求或基于自己掌握的证据立案。
3、磋商:在发动调查以前,调查机关应邀请其产品涉及到的成员方参加磋商以澄清补贴事实,并达成各方所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4、调查:一旦调查机关认定有关证据足以发起调查,调查即可进行,调查的目的在于确定补贴和损害的存在,并确定数量和损害的数额。
5、临时措施:自调查发起日满60天后,调查当局初步确认存在补贴并且受补贴产品对国内产业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为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征收反补贴税。
6、承诺:如果进口国政府接受出口方作出的下述承诺,则调查程序可以停止或终止,而不再采取临时措施或反补贴税。
征收程序
1、提出建议:由商务部提出建议。
2、征税决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该部的建议作出征税决定。
3、公告执行:由该部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四、反补贴税的种类与影响
种类
1、禁止补贴: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
2、可诉补贴: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
3、不可诉补贴: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
影响
1、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反补贴税的实施会影响国际贸易谈判的进展,因为它使得衡量政府补贴变得非常困难。
2、对国内市场的影响:通过征收反补贴税,进口国可以保护本国生产商免受外国补贴商品的竞争压力,维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
3、对出口国的影响:对于出口国来说,反补贴税可能会减少其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影响其出口贸易的发展。
反补贴税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在维护本国产业利益、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实施也需要考虑国际贸易规则和多边协定的约束,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贸易争端和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