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重要环节,其含义、特点及相关规定在《民法典》中均有明确阐述,以下是对要约的详细解释:
一、要约的含义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特点
1、特定性:要约人必须是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受要约人也必须是特定的。
2、目的性: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内容确定性: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要约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4、送达性: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才生效。
三、要约的相关规定
1、要约的形式: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撤回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阻止要约生效;撤销则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
2、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的原因包括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等。
四、FAQs
1、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
2、要约能否撤回或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也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在特定情况下,如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时,要约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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