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是指政府通过立法和司法力量,调动相关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进行识别、处置和惩罚,以阻止犯罪活动的一项系统工程。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以下是关于反洗钱的具体介绍:
定义及范围

定义:反洗钱是指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的措施。
范围: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
主要方式
利用金融机构:如伪造商业票据洗钱、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用支票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洗钱、利用银行贷款洗钱、选用期货和期权洗钱等。
利用“保密天堂”类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政策:在这些地方,法律较为宽松,监管不严,容易成为洗钱的温床。
投资办产业:成立空壳公司、向现金密集型行业投资、选用假财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洗钱等。
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利用购置贵金属、古玩、一个号艺术品、房产等进行洗钱。
其他洗钱方式:如代币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益、利用“马仔”洗钱、利用虚拟货币省钱等。
负责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包括制定反洗钱规划和政策、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对大额或可疑资金进行监控、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案件、与境外反洗钱机构进行信息和资料的交换等。

其他部门:现已建立了由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也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法律法规
国际公约:如《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国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反洗钱领域的专门法律,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了反洗钱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以及违反该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意义
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护金融机构利益: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打击犯罪活动: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提升国际形象: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反洗钱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它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和协作,通过加强反洗钱工作,可以有效遏制洗钱犯罪活动的发生和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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