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其他自然人的未到期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权利出质,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与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个人储蓄存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
一、基本概念和条件

质押贷款是一种通过将有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物)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保障其债权得到偿还的一种方式,这种金融行为在法律上是完全合法的,并且具有自由性和主动性,质押需要满足以下三个主要元素:质权人(贷款方或债权人)、质物(抵押物或被担保物)以及债权(贷款或所需保证的债务)。
1. 质物的多样性
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
动产:如存货、机器设备等。
权利: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2. 申请条件
企事业法人资格: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信用等级: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基本账户: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财务健全: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要求。
项目批准: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二、质押贷款的种类及程序
1. 种类
存货质押贷款:借款人以存货作为质物向信贷人借款,为实现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信贷人委托物流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等成为第三方企业,代为监管和存储作为质物的存货。
购货质押贷款:买家购货资金不够,向金融机构申请以购买的商品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监管仓作为第三方承担货物监管职责。
存单质押贷款: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2. 程序

签订认购书:客户与已和银行签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认购书,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首期购房款。
办理申请:客户到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包括交验个人资料、交纳各项费用、填写法律文件。
贷款审查: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申请进行初审,之后由银行进行审批;若审查不合格,退回客户资料和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法律手续:律师事务所代办保险、公证及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备案。
贷款发放:银行将贷款款项划至开发商账户,并通知客户开始供楼。
三、质押率及注意事项
1. 质押率
有价证券: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
动产及股份: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其他动产或权利: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2. 注意事项
风险评估:不同的质押方式存在不同的风险,质押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质押方式,并对质押物进行严格的评估和风险评估。
利率对比:根据不同的贷款机构和质押方式,质押的费率也可能会有所不同,质押人应该对不同机构的利率进行对比,做好贷款费用的预算。
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行为,可以通过抵押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来解决短期的资金需求,质押存在一定风险,因此要在进行质押之前全面了解、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