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一种法律行为,确保债务履行或义务完成。
担保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的概念及分类
概念: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
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担保进行不同的分类,如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原担保与反担保等。
分类 | 说明 |
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 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其主要功能为担保的担保方式,非典型担保也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类型化,在实务上还不具有典型意义的担保方式,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另一种情形是指虽有担保作用但法律未明确规定为担保方式或者其主要功能并不在于担保的担保方式,如违约金,这是 合同当事人 经常适用的担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方式 |
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 约定担保,是指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的担保,是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担保,例如约定的保证、抵押、 质押 以及 定金 等担保方式均属于这种担保,法定担保,是指由法 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典型的法定担保是优先权,优先权是完全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不仅担保成立的条件,而且连担保的当事人、担保债权的种类、担保的范围等都是由法律规定的,优先权的成立无须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得排除其适用,除上述法定担保外,还有一种担保,其发生的条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这种担保以 留置权 为代表 |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 根据用于担保的标的,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的担保,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等都属于人的担保,人的担保的典型方式是保证,保证是以保证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权实现的,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又可分为不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和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前者是指在供与担保的财产上为债权人设定一定的特定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行使担保权,从担保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统称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后者又称为权利移转的物的担保,是指以移转一定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来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主要包括让与担保、卖渡担保、代物清偿、所有权保留等,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也即是定金担保,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其约定于合同履行前交付一定金钱给对方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
原担保与反担保 | 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设立担保的合同中,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所确保的债权所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为使主合同之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原担保,在只有一次担保的场合,就不存在原担保反担保之分了,反担保就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一些大型交易项目中,由于风险大,担保责任也大,即担保人承担财产责任的可能性很大,这样说很难有人愿意为之进行担保,没有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没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换取担保人的担保,就要为之解除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后顾之忧,而以该担保责任为担保对象设立担保是最为理想的办法,这种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反担保 |
常见问答
什么是反担保?:反担保就是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为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哪些人不能做担保人?:我国《民法典》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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