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
代持股权,也被称为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协议,名义出资人代表实际出资人持有公司股权,股权的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而名义出资人只是代为登记和行使股东权利的法律安排,以下是详细介绍:
1、基本概念:代持股权涉及三方主体,即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以及目标公司,实际出资人通过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协议,将资金交付给名义出资人,由名义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在目标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成为公司的股东,尽管在公司层面,名义出资人是股东,但根据代持协议,股权的实际权益归属于实际出资人。
2、产生原因:
身份限制:部分人员因身份特殊无法直接担任公司股东,如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等受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限制,不能直接投资设立公司或成为公司股东,此时可通过代持方式实现对公司的投资。
竞业禁止:一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受到竞业禁止条款的限制,无法直接投资与本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于是选择委托他人代持股份。
隐私保护:部分实际出资人出于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的考虑,不希望自己的姓名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或公开信息中,从而选择代持方式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
其他因素:还包括为了规避法律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方便股权交易、享受税收优惠等原因而采用代持方式。
3、法律效力:
内部效力:在代持股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该协议是有效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院通常会认定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并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外部效力:对于第三人而言,如果第三人明知存在代持股的情况,那么代持股协议对该第三人也是有效的;但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代持股的情况,那么基于工商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名义出资人是真正的股东,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通常是有效的,不过,如果名义出资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实际出资人可以根据代持股协议向名义出资人主张赔偿。
4、风险及应对措施:
风险: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风险,如果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将代持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进行其他处分行为,会给实际出资人带来损失。
名义股东信用风险,如果名义股东因自身的债务问题或其他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法院冻结、查封或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也可能受到影响。
代持协议无效风险,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情形,可能会导致代持股协议无效。
应对措施:
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股权的归属、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以保障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办理相关手续,如将代持股权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或者要求名义股东将股权出质给实际出资人,以限制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行为。
选择可靠的名义股东,尽量选择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作为名义股东,降低因名义股东自身问题给实际出资人带来的风险。
5、税务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住所和居住时间为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如果实际出资人为非居民个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能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实际税负相对较低,在代持股过程中,如果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权获得收益,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与普通持股的区别:
对比项目 | 代持股权 | 普通持股 | |
股东身份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协议,名义出资人代表实际出资人持有公司股权,实际出资人的身份相对隐蔽 | 实际出资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公司股权,其身份在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中明确显示 | |
股东权利行使 | 实际出资人通过名义出资人来间接行使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会、表决、分红等,需依据代持协议的约定来进行 | 实际出资人直接以股东身份行使各项股东权利,无需借助他人 | |
法律风险 | 存在代持协议无效、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信用风险等多种法律风险 | 主要面临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一般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 |
股权变更 | 股权变更时,需要实际出资人先与名义股东解除代持关系,再由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新的股东,程序相对复杂 | 普通持股的股权变更可直接在实际出资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程序较为简便 |
代持股权是一种复杂的股权安排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特定人群的投资需求,但也存在诸多风险,在进行代持股权操作时,务必谨慎签订代持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标签: 代持股权 委托持股 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