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并表示一旦对方接受这些条件,双方就成立合同关系。
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核心在于表达一种明确的、愿意受约束的合同订立意图,以下是对要约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性质
1、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简而言之,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性质: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构成要件
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全面,不能含糊、模棱两可。
要约应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2、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要约必须表明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向特定对象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但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如商业广告中符合要约规定的情形。
4、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三、法律效力与撤回撤销
1、法律效力:
要约的生效时间因对话方式和非对话方式而异,对话方式下,相对人了解要约时生效;非对话方式下,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在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之前,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2、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则受到一定限制,原则上可以撤销,但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
四、失效情形
要约可能因以下情形而失效:
1、被拒绝:
受要约人拒绝接受要约,导致要约失效。
2、被依法撤销: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如果法律规定了撤销条件,可以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
如果未规定承诺期限,且无法确定合理期限,则口头要约在受要约人未立即承诺时失效;书面要约在合理期限届满时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五、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
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则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针对对象不同:
要约一般针对特定人;要约邀请则针对不特定人。
3、内容不同:
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特点。
4、法律性质不同:
要约是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则是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定义、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及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都是理解合同法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