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公司是一种股份公司类型,其特点是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股份公司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这意味着,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不仅需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还需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债务负责,甚至包括加入公司前的公司债务、退股后一定期限内的公司债务以及公司解散后的债务。
无限公司的特点
1、人合性:无限公司强调股东之间的互相熟悉和信任,公司的设立和信用基于各个股东个人的信用,这种公司形式多为家族企业或小规模企业,因为非至亲好友难以成为公司股东。
2、无最低资本额限制:由于无限公司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强调其必须拥有公司资本,因此无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限制。
3、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在无限公司中,股东可以用信用和劳务作为出资,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通常合一,且出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这导致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4、股东责任的无限性和连带性:这是无限公司与其他类型公司最显著的区别,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即需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间负连带责任,即每一个股东都需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
5、股东人数的复合性:无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为2人及2人以上,且股东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由于其人合性,股东人数不会很多。
6、高风险与高信用:由于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风险较大,但同时也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公司信誉较高。
7、组织手续简单:无限公司的组建相对简单,不要求具备最低的资本总额,且外部关系简单,不对外发行股票。
8、不利于资本筹集:由于股东人数有限,且股本转让困难(需全体股东同意),无限公司在资本筹集方面存在较大困难。
特点 | 描述 |
人合性 | 强调股东间的熟悉和信任,基于个人信用 |
无最低资本额 | 无法定最低资本额限制,不强调必须拥有公司资本 |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 股东可用信用和劳务出资,所有权和经营权通常合一 |
无限责任 | 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需以个人全部资产负责 |
连带责任 | 股东间负连带责任,每一股东都需对公司全部债务负责 |
股东人数 | 必须为2人及2人以上,且为自然人 |
高风险与高信用 | 投资风险大,但债权人利益有保障,公司信誉高 |
组织手续简单 | 组建相对简单,不要求最低资本总额 |
资本筹集困难 | 股东人数有限,股本转让困难,不利于资本筹集 |
相关问答FAQs
问:无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何区别?
答:无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东责任的不同,在无限公司中,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而无限公司则更强调人合性。
问:无限公司适合哪些类型的企业?
答:无限公司由于其人合性和高风险性,更适合于那些股东之间关系密切、相互信任度高的小型或家族企业,这类企业通常不需要大量的外部资本,更注重股东之间的合作与共同经营,由于股东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风险较大,因此在选择无限公司形式时应谨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