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票通常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没有购买车票或使用假票、废票等非法手段乘坐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可能会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过票”是一种在药品流通领域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指的是无证经营者借用或租用其他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自行组织货源销售给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后,再到这些经营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和《销售清单》的行为,以下是对过票行为的详细解释:
一、过票的定义与性质
过票行为的本质是无证经营者利用有证企业的票据进行药品经营活动,这种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证经营,过票行为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1、借用或租用证照:业务员借用或租用其他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进行药品经营。
2、自行组织货源:业务员自行组织货源,将药品销售给药品经营或使用单位。
3、代开发票:业务员在完成销售后,由被借用或租用证照的药品经营企业代为开具《销售发票》和《销售清单》。
二、过票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产生原因
1、医药市场放开:医药市场的放开为药品流通领域带来了活力,但也带来了无序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2、药监部门高压态势:药监部门的高压监管迫使违法行为更加隐蔽,寻求更为安全合法的保障。
3、非法提成:药品批发企业为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取非法提成,采用代开票据等形式为非法经营药品提供便利。
(二)危害
1、不公平竞争:过票行为不需要进行硬件设施改造及日常经营成本,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2、用药安全隐患:由于企业对其购进渠道及药品质量得不到有效控制,且经营的药品未经过质管部门的验收把关,容易引发用药安全隐患。
3、偷逃国家税收:以清单代替票据、无合法票据或大额小开出具虚假票据,偷逃国家税收。
4、商业贿赂:对招标品种、临床品种包括价格虚高的新特药品采取给予回扣等非法手段促销,引发商业贿赂。
三、过票的检查方法和监管对策
(一)检查方法
1、时间关系:检查购买方药品购进记录上的实际到货日期与销售清单或销售发票上的日期是否矛盾。
2、证照票据:检查出租、出借方的授权委托书管理是否规范,销售清单或销售发票的随货同行联、出库复核联上是否有仓库保管员及复核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3、品种结构:分析过票行为所经营的品种,是否集中在较为固定的几个生产企业的几个品种中,价格是否多高于同类品种,且伴有临床促销行为。
4、货款流向:检查业务员自行组织货源时,货款是否汇入供应商帐户,未通过出租、出借方帐户,以及收取购买方货款时,是否出现将货款汇入业务员个人帐户或提取现金的现象。
(二)监管对策
1、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养、诚信意识,明确过票行为的危害。
2、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核发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药监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合法资质信息档案。
3、健全法律法规:在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或由国家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解释,明确过票行为的定义、性质,提高现实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四、相关问答FAQs
Q1: 过票行为是否等同于挂靠经营?
A1: 不完全等同,过票是指无证经营者借用或租用其他药品经营企业的证照进行药品经营活动,而挂靠经营则更广泛地指单位或个人利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资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票是挂靠经营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挂靠经营不仅限于药品领域。
Q2: 如何避免火车票过票?
A2: 为了避免火车票过票(即退票),建议旅客仔细核对购票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提前购票,尽量避免在临近出行时间时才购票;如需更改出行日期或车次,可以选择改签而非退票,因为改签手续费一般低于退票手续费,如果是因为车站自身原因导致的退票,可以免费退票,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过票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对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用药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同时也需要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