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权是指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收益权是指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所有权的存在以实现经济利益和价值增值为目的,这最终体现在收益权上。
收益权的基本概念

收益权能是指权能的权能,作为实现所有物价值的基本手段,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已上升为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收益权的外文名为“right to earnings”,其地位已经上升为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归属于所有权。
收益权的形成与发展
收益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但在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中,排斥了收益的权能,这种法律现象是罗马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反映,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所有人注重的是使用权,而往往忽视追求物的价值的权利,即收益权,由于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规模狭小,财产的所有人就是财产的实际占有和使用人,他集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能于一身,并没有、也不需要将其中的某项权能转移出去,收益权由所有人行使时,就会在观念上把它视为一种由使用权所派生出来的权能,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权能。
收益权的概念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得出的,这种解释是适应中世纪欧洲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分离,所有权体现为收益权时所得出的,在当代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所有权基本上表现为一种收益权,由于近代资本社会化运动的发展,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权利已不能完全表现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而主要表现为对于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占有权。
收益权的表现形式与特点
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人们拥有某物,都是为了在物之上获取某种经济利益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得到实现后,所有权才是现实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除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和换取物的价值以外,还要取得用物化劳动所产生出来的价值(收益)。
在使用权的行使中,会出现四种情况:一是因使用而收益,例如使用物而获取天然孳息;二是既使用又收益,例如典权中典权人的权利;三是只使用不收益,例如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权利;四是只收益不使用,例如股东对股票的权利。
收益权的法律与实践
收益权质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权利证券化的日益兴盛,正在成为银行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当前金融产品的创新、信贷业务的拓展都对收益权质押提出了现实需求,但目前我国有关收益权质押的立法很不完善,散见于部分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不成体系,效力层次也比较低;物权法虽然明确了公路、电网收费权可以质押,但因为所规定的品种有限,仍难满足信贷业务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的需要。
收益权与受益权的区别
在资管行业实践中,收益权和受益权的概念屡见不鲜,但是法律法规并未对两者做明确的定义和区分,两者在同一语境下时常混用,从而造成一些理解和操作上的困惑,受益权通常是一种基于受益人身份的综合性法定权利,除了财产性的权利外,还有非财产性的管理权,而收益权则是合同双方约定的单纯的财产性权利。
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现代社会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它体现了人们为了追加财产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积极性、确定性和可转让性的特点,目前我国关于收益权质押的立法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开展相关立法工作,以适应金融产品创新和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收益权与受益权的概念,避免混淆和误解。

相关问答FAQs
Q1: 收益权与受益权有何区别?
A1: 受益权通常是一种基于受益人身份的综合性法定权利,除了财产性的权利外,还有非财产性的管理权,而收益权则是合同双方约定的单纯的财产性权利。
Q2: 为什么说收益权是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
A2: 因为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体现了所有权存在的目的——实现经济利益和价值增值,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收益权的这一特性使其成为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