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银行是指客户办理银行卡的具体网点,一般是发卡行的地方支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也称为开户行,是指客户在办理银行卡或存折时选择的具体营业网点,这个网点通常是发卡行的一个地方支行或营业部,开户银行不仅负责客户的账户开立,还涉及到账户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提供,以下是对开户银行的详细介绍:
1、基本定义
概念:开户银行是在票据清算过程中付款人或收款人开有户头的银行,根据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的方式不同,票据清算分为顺汇清算和委托收款清算两种,在顺汇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中,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行)直接将款项划入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行),而在委托收款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中,则由收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向付款行收取票据款项。
类型: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各类账户均有不同的设置和开户条件。
2、基本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和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存款保密原则: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3、申请条件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出具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外国驻华机构:外国驻华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承包双方及常设机构:承包双方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须出具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常设机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须出具其驻在国或国外投资部门的批文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
4、账户管理
账户变更:开户单位由于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单位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印鉴或出纳员印鉴的,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出具有关证明,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重新填写印鉴卡片,并注销原预留的印鉴卡片,单位因某些原因需要变更帐户名称,应向银行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执照,经银行审查核实后,变更帐户名称,或者撤销原帐户,重立新帐户。
撤销、合并帐户:各单位因机构调整、合并、撤销、停业等原因,需要撤销、合并帐户的,应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同意后,首先要同开户银行核对存贷款户的余额并结算全部利息,全部核对无误后开出支取凭证结清余额,同时将未用完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交给银行注销,然后才可办理撤销、合并手续,由于撤销帐户单位未交回空白凭证而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由撤销单位自己承担责任。
迁移帐户:单位发生办公或经营地点搬迁时应到银行办理迁移帐户手续,如果迁入迁出在同一城市,可以凭迁出行出具凭证到迁入行开立新户;搬迁异地应按规定向迁入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在搬迁过程中,如需要可要求原开户银行暂时保留原帐户,但在搬迁结束已在当地恢复经营活动时,则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开户银行结清原帐户,按照规定,连续在一年以上没有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开户银行经过调查认为该帐户无须继续保留即可通知开户单位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接通知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逾期不办理可视为自动销户,存款有余额的将作为银行收益。
5、查询方法
若用户不知自己的银行卡开户行信息,可以通过拨打发卡银行的客服热线电话转人工提供信息后进行查询;或者携带银行卡和身份证前往办理业务的银行的任意一家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开户银行是客户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的起点,也是日常金融服务的重要提供者,了解开户银行的相关知识对于合理利用金融资源、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